案件受理费9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承担1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50元;被告王某甲承担100元;被告王某乙承担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