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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霞与牙克石市恒坤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李洪霞,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牙克石市恒坤物业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高福旺,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李洪霞,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牙克石市恒坤物业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市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高福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霞诉被告克石市恒坤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李洪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霞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车速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李洪霞负担。

审判员  付桂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