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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杜某甲。 被告沈某甲。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杜某甲。

被告沈某甲。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被告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甲诉称:被告沈某甲对家庭不关心,还赌博、晚归、打砸家庭财物、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屋因是原告父母出资的,故应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原告偿还;共同债务共同分担;大儿子由被告抚养,小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各半承担。

被告沈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被告愿改正缺点,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原因产生矛盾。

审理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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