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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良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关于辩护人发表的鹤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的所有财物价值鉴定结论书均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中鹤价认(鉴)字(2012)51号涉案财物价值鉴定书认定王某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重置价为20000元,与被害人王

关于辩护人发表的鹤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的所有财物价值鉴定结论书均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中鹤价认(鉴)字(2012)51号涉案财物价值鉴定书认定王某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重置价为20000元,与被害人王某自己陈述在电脑主板被盗后打电话咨询厂家更换价9800元差距太大,进而说明鹤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本案其他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也不准确,应对所有涉案财物的价值重新进行鉴定并据以确定姚良泽盗窃财物的犯罪数额的质证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的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结论书是侦查机关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估价报告,并不是司法鉴定,无需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作为估价报告是合法有效的;被害人王某也只是口头陈述其向厂家打听到的电脑主板价格,辩护人没有提供厂家发货单、价格表来印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王某陈述的价格的客观、真实、合理。综上,辩护人的该项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已于开庭时决定对辩护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良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财物价值应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良泽与舒某甲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盗窃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良泽受舒某甲邀约、在舒某甲实施盗窃时为舒某甲照明、递工具、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良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良泽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良泽的辩护人关于姚良泽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初犯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良泽伙同舒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连续盗窃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良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亚平

人民陪审员  舒文卿

人民陪审员  姚章权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志青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5号)

……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鹤峰、利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