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609号 原告秦玉才,男,1949年1月25日,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高广利职务负责人。 被告王志刚,男,46岁,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才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清河屯村村民委员会、王志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清河屯村村民委员会、王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玉才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清河屯村村民委员会、王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玉才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明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