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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海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李占军,男,1972年10月10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海图雅,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李占军,男,1972年10月10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海图雅,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海图雅追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