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强建宁与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 原告强建宁,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610。 被告费恩珍,女,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104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宁诉被告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

原告强建宁,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610。

被告费恩珍,女,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104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宁诉被告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建宁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恩珍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建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建宁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