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井研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王科,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左付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诉被告左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科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曹艳斌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陈念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