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包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包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因与被告张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志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