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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铁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琴,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铁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琴,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兰州瑞德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海军,男,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瑞德备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进萍、李凤琴,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5年起,原告与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原告负责按照被告的要求替被告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被告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运输费用。双方合作初期,被告能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输款,但随着双方运输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和合作时间的持续,被告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物运输款。截止2014年7月,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输款达11.0685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1.0685万元,违约金0.710206万元。

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的账目还有些没有对清楚,答辩人帐上现在显示拖欠原告8万多元,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拖欠运费11万多,应该拿出证据来,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据实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每次运输原、被告之间均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货物的品名、收货地址及运费等。截止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之间共产生运费113.7658万元,被告向原告累积支付102.6973万元,尚欠11.0685万元。原、被告双方就拖欠运费问题协商无果后,遂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货物运输合同》八十九份,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事实;2、送货明细表及送货单回执明细各一份,证明了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被告托运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事实;3、运费对账明细单三份,证明了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原、被告双方依照货运合同共计产生运费113.7658万元的事实;4、付款凭证六份,证明了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运费102.6973万元的事实;5、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该依照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按期、安全的送达目的地,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费。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明细表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显示,截止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之间共产生运费113.7658万元,被告向原告累积支付102.6973万元,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1.0685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尚欠原告运费为八万多元,因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费11.068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州天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1248元),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被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艳

审 判 员  杨道伟

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