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毛永喜,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贺西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喜诉被告包贺西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永喜因被告地址不明确,现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永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喜负担。 审 判 长 董 发 审 判 员 温禄伟 人民陪审员 高凌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