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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永喜诉被告包贺喜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毛永喜,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贺西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毛永喜,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包贺西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喜诉被告包贺西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永喜因被告地址不明确,现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永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喜负担。

审 判 长  董 发

审 判 员  温禄伟

人民陪审员  高凌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