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1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新街11号。 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投资建设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1号地块的研发中心大楼(西南大学广安先进产业研究院办公楼)予以查封,金额以11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1号地块的研发中心大楼(西南大学广安先进产业研究院办公楼)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