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刘年香,女。 委托代理人谭菊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中东,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彭新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祝生,祁东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香与被告祁东都市风采足浴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年香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年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年香负担。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周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