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怀法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莫俊兵,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啟剑,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莫俊兵与被执行人温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温啟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啟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温啟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温啟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审 判 员 苏罗群 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东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