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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攀枝花市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54巴斯箐机电市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攀枝花市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54巴斯箐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高漪,系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斌,男,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系公司职员。

被告会理县金智业有限公司。地址:会理县守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喻,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理县金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