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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4-18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17-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4-18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17-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545-3。

负责人:谭谨,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霞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审判员  彭 浩

代理审判员  阳 路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东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