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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先诉邓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519号 原告杨红先,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昌友,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杨红先诉与被告邓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519号

原告杨红先,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昌友,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杨红先诉与被告邓昌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红先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协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红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先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