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许成龙,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魏忠,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许成龙诉被告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成龙撤回对被告魏忠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光映 审 判 员 喻国俊 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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