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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49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49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一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范某、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为朋友购买一小桶汽油后,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洋海塘小区时,为索债来到该小区33栋1楼被害人范某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在确定被害人范某的身份后,被告人吴某将汽油泼向被害人范某。在麻将馆的多名顾客闻到汽油味后纷纷逃离了现场。被害人范某与被告人某甲被告人吴某气愤之下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范某的手臂、腹部刺伤。后被告人吴某离开麻将馆,在该小区门口被赶来的顾某和(被害人范某丈夫)持菜刀砍伤,被告人某乙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告人吴某的伤情亦构成轻伤,顾某和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取证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病历记录等书证;(2)证人顾某和、余某、邓某甲、刘某、邹某、邓某乙、毛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5)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为朋友购买一小桶汽油后,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洋海塘小区时,为索债来到该小区33栋1楼被害人范某夫妇经营的麻将馆内,在确定被害人范某的身份后,被告人吴某将汽油泼向被害人范某。在麻将馆的多名群众闻到汽油味后纷纷逃离了现场。被害人范某与被告人吴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随即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范某的手臂、右髋部刺伤。随后被告人吴某逃离麻将馆,在该小区门口被赶来的顾某和(即被害人范某丈夫)持菜刀砍伤,被告人某乙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的伤情亦构成轻伤二级,顾某和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吴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吴某的基本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8日,吴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吴某处扣押塑料桶一个。

4、证人顾某和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22时许,其和其妻子都在洋海塘小区33栋1楼麻将馆内,其妻子在火炉子旁烤火。当日22时30分的样子,一男子即吴某提着一个浅蓝色的塑料桶来到麻将馆问哪个是老板娘,有人指了其妻子,于是吴某就走到其妻子前面,问其妻子“你是群姐不?”,其妻子便起来回了几句,没多久,吴某就把小塑料桶揭开,把桶内的汽油往其妻子身上一倒,吴某倒完汽油后就往后退了几步。后吴某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把刀,随后将这刀分开为两把刀,每只手拿了一把。吴某就拿着刀冲到其妻子前,用刀捅了其妻子,具体捅了几刀,其不清楚。其见吴某捅伤了其妻子,就去拦着吴某,吴某就往外跑,其见他要跑,其就跑过去拿了把切水果的菜刀追了出去,一直追到洋海塘小区口子处才追上,其跟吴某讲“现在出事了,你就跑,你要把事解决了才能走”。吴某不听其的,其挡在吴某前面,对方就用刀来刺其,这时其便挥菜刀朝他砍,具体砍了他几刀,砍在什么部位,其都不清楚,吴某把其的左手及右肩处捅伤,其俩没有打多久,其就觉得身上疼,便停手了,对方就趁机逃跑了。

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晚上23时左右,其在小区洋海塘33栋1楼麻将馆打牌,进来了一个右手提着蓝色有盖的塑料桶子的中年男子,进来后就问麻将馆老板娘“群砣”是哪个,其等人就指着旁边的老板娘“群砣”。那男子上来对着“群砣”就将桶内汽油泼了过去,汽油自“群砣”的头部往下流,其等人见机不妙,马上往外跑。其站在外面听见麻将馆内老板娘“群砣”喊“哎哟”,没过多久,那倒汽油的男子就出来了。后“群砣”的老公“付别”持菜刀追了出来,那男子已逃跑,“付别”就朝那男子跑的方向追了过去,大约过了十几分钟的样子,“付别”回来时全身是血。

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晚其在洋海塘33栋麻将馆打麻将,大概23时左右有一个较瘦的中年男子进来,右手提着一个蓝色有盖子的小塑料桶,他问其等人“这是群砣的麻将馆吗?她在哪里?”其就说“是的,里面打毛线衣的女子就是群砣”,并用手指给他看。接着,就看到那名男子走进去,走到群砣前面,问群砣“你是群姐不?”群砣说“是的,么子事?”那男子未讲多话,就将随身带来的汽油倒在群砣身上,当时其等人闻到一股浓烈的汽油味,就马上跑出了麻将馆。大概跑到麻将馆外一两分钟后,其听到“群砣”大声叫,其看到倒汽油男子手中拿着像水果刀的小刀,是几把刀记不清了。“群砣”右手提左小臂,一只脚跪在地上。那名男子也从麻将馆跑出来了。“群砣”的老公后拿着菜刀起跑朝小区出口处去追那男子了。过了几分钟,“群砣”老公又回到了麻将馆,手上有血。

7、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6日23时许,其在洋海塘33栋1楼的麻将馆打麻将,麻将馆的老板娘范某坐在麻将馆里烤火,这时有个男子提了个塑料桶进来,其听到问了句话,讲老板在哪里,范某就问了句“你是哪个?”,之后那个男子就把手中提的塑料桶倒向范某身上,其当时就闻到一股刺鼻的汽油味,其感觉要出事,就往外面跑,跑到门口回头就看到范某左手臂往外冒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