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4号 原告杨小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7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周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刚诉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平所有的川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杨小刚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周平所有的川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