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33号 原告罗迪生,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迪生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迪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岳池县齐福乡卫生院、岳池县九龙镇中心卫生院,岳池县伏龙乡卫生院、岳池县罗渡镇中心卫生院、岳池县花园镇卫生院、岳池县大佛乡卫生院、岳池县顾县中心卫生院及岳池县双鄢乡卫生院应当支付给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1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岳池县齐福乡卫生院、岳池县九龙镇中心卫生院,岳池县伏龙乡卫生院、岳池县罗渡镇中心卫生院、岳池县花园镇卫生院、岳池县大佛乡卫生院、岳池县顾县中心卫生院及岳池县双鄢乡卫生院应当支付给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