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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宇诉梁力鑫、李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2号 原告熊海宇,男,生于1986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梁力鑫,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李欣婷,女,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住四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字第52号

原告熊海宇,男,生于1986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梁力鑫,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李欣婷,女,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宇与被告梁力鑫、李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海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力鑫、李欣婷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同时对被告梁力鑫、李欣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33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海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告梁力鑫、李欣婷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

2、对被告梁力鑫、李欣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上述查封、冻结金额以33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