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德法执字第22号 被执行人邝福泽,司机。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邝福泽机动车路线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力人李刚向本院央求执行,央求标的为人民币27427.00元(含案件受理费242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实行的债务利息1395.00元及往后按月297元支付迟延实行的债务利息。2015年4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定,被央求执行人邝福泽要求只实行27427.00元和央求执行费300.00元,要求央求执行人李刚坚持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实行的债务利息1395.00元及往后按月297元支付迟延实行的债务利息。央求执行人李刚示意赞同。被央求执行人已当面实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停的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黄怀胜 审讯员 许宗报 审讯员 李作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