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7号 原告郑继忠,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梁春红,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忠诉被告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继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