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郑继忠诉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7号 原告郑继忠,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梁春红,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忠诉被告梁春红民间借贷纠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7号

原告郑继忠,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梁春红,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忠诉被告梁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继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梁春红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