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509号 原告刘爱生,男。 委托代理人官和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件者。 被告祁东县灵官镇敬老院,所在地址:祁东县灵官镇大同市村。 法定代表人胡德宏,院长。 被告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祁东县灵官镇。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贺嘉慧,祁东县灵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祁东县民政局,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助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卫、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生为与被告祁东县灵官镇敬老院、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祁东县民政局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生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刘爱生负担。 审 判 长 洪 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