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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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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生与侯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林临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爱生,男,1965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长江,男,1967年5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临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爱生诉被告侯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

(2015)林临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爱生,男,1965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长江,男,1967年5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临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爱生诉被告侯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生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3年春被告侯长江修建自家房屋时,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打工。房屋盖好后,尚欠原告工资款13459元拒不支付。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到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再推诿,拒不给付工资款。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长江偿还原告工资款13459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侯长江辩称,2013年原告主动要求帮我粉刷我住房的二层,价格随行就市。原告仅为被告粉刷住房的二层,铺了一下地板砖。但当时原告去家要钱时,被告父亲病危。被告仅为原告确定了建筑平米。但原告在我签字后,又私自加上了款数。要求原告说明本案总款数的计算方式,只要合情合理,可以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被告侯长江修建自家房屋时,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打工。房屋盖好后,尚欠原告工资款13459元,并于2014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显示:元月25日,侯长江下欠146.3平米13459元。

上述事实,由欠条一份、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侯长江欠原告李爱生工资13459元,有被告侯长江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生工资款134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侯长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