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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阜刑二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由阜宁县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阜刑二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德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假冒女性以周燕(音)的名字通过QQ与曹某聊天,假装与曹某交朋友,并从网上下载女性照片放在QQ空间里取得了曹某的信任。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以买车子、开店等名义骗取曹某人民币计59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3200元;

2、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2000元;

3、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10100元;

4、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3000元;

6、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18100元;

7、2013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骗取曹某人民币13000元。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94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炫铭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