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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12时左右,被告人诸某某来到应聘工作的***,见房内无人遂起意盗窃。诸某某将客厅办公桌上的一部iPadair、杨某的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杨某放在同事李某房间内的一部尼康D800型单反相机盗走。

同年7月28日,诸某某前往都江堰市将盗窃的尼康相机交予李某某,案发后警察从李某某处调取了尼康相机。诸某某自称其前往深圳市后将苹果笔记本电脑和iPadair分别以1300元和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广场一商户。

2015年3月17日,诸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南联向银路2号七天连锁酒店910房间被挡获。

经鉴定,涉案尼康相机价值人民币14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购物发票及凭证,公安机关调取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杨某、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主要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令被告人诸某某向林某、杨某退赔相关财物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谢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

                                                                    速录书记员   张余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