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辩护人张平。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出现不和,2014年4月11日19时许,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谢某某采用暴力方法破坏门锁,强行进入王某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家中,保安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谢某某挡获。谢某某于2013年还曾有过非法侵入王某某上述住宅的行为。 本院另查明,王某某已对谢某某表示了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谢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谢某某辨认现场及被破坏的防盗门的照片,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王某某的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由婚恋矛盾引发,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较轻;2、谢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谢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在中国体育界、影视界成绩突出。请求法院对谢某某从宽处罚。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1、谢某某书写的悔过书以及给王某某的信件,证实了谢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矛盾而犯罪,谢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2、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成都华宇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四川西婵泛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四川人民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谢某某获得的荣誉证书,证实了谢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演出和社会活动,在体育界、文艺界取得了突出成绩。本院认为,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与本案的定罪无关,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因恋爱矛盾引发,与普通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有明显区别,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王某某对谢某某表示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何 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