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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志良,广东南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志良,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方鸿生、陈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于2015年3月22日7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没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揭阳超G1□□□□超标二轮电动车,途经普宁市□□路段时,在行经有中心绿化带和有三条机动车道道路上连续变更车道,致使与被害人庄××驾驶的一辆无牌证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庄××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4月2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打电话并送伤者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庄××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现场、肇事车辆的相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监控视频,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唐××的责任,唐××只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二、即使认定唐××构成犯罪,唐××有自首情节。综上,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没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揭阳超G1□□□□超标二轮电动车,途经普宁市□□路段时,在有中心绿化带和有三条机动车道道路上没有打转向灯而连续变更车道,致使与被害人庄××驾驶的无悬挂车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庄××受伤,送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打电话并送庄××到医院抢救。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庄××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唐××向庄××的家属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的抢救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经被告人唐××辨认无误的肇事现场、肇事车辆的相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7时许,地点为普宁市□□村路段,现场肇事车辆有超标电动车和无悬挂车牌的摩托车各1辆,超标电动车的左侧手把有碰撞痕迹,无悬挂车牌的摩托车右侧手把、后车箱、右防护栏有碰撞痕迹。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3月22日在普宁市□□路段提取、扣押到揭阳超G1□□□□超标二轮电动车1辆。

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3月22日7时02分25秒至29秒,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男子驾驶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村、中河路口路段,没有打转向灯从道路的最右侧的慢车道连续并线至最左侧的超车道(该道路为六车道,左右各三车道),与在超车道快速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及电动车倒地,摩托车驾驶人及摩托车翻滚倒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没戴安全头盔驾驶揭阳超G1□□□□超标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有中心绿化带和有三条机动车道道路上,连续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靠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2015年3月24日,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因病情危重,治疗终结后复检。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2015年4月27日,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庄××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截至2015年3月23日,未查询到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接警单信息,证明:2015年3月22日7时03分46秒,普宁市公安局接手机号码为15627□□□□的群众报称其驾驶电动车在普宁市□□消防站附近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并已通知救护车到场。

收条,证明:2015年3月23日,唐××向庄××的家属庄志明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

证人陈××的证言,陈××系被害人庄××之妻,证明:2015年3月22日6时50分许,丈夫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白色太子型摩托车从普宁市燎原镇往军埠镇上班。

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7时左右,他无证驾驶其揭阳超G1430的二轮电动车从普宁市□□村往“□□酒店”方向行驶。当时他没戴头盔,车速为每小时二三十公里。当途经□□路段时,他没有打转向灯,从慢车道连续并线到超车道,后面快速行驶的一辆无悬挂车牌的二轮摩托车的右车把和其电动车的左车把发生碰撞,他和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在地。他爬起来后见摩托车驾驶人流着血,遂用其号码为15627□□□□的手机拨打120急救并报警。救护车到场后,他送摩托车驾驶人到医院抢救。

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22日7时03分许,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一群众报称其驾驶电动车在普宁市□□消防站附近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大队遂出警处置,并将肇事司机唐××带回协助调查。

关于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的责任有误,唐××只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问题。经查明,唐××与被害人庄××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均有数个违章行为,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唐××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庄××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故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应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