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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13、被告人陈X海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7日19时多,他与“阿城”在军埠镇军老村新市场某手机店旁开设一“暗宝”赌摊,过了一会,军埠派出所的同志就来抓赌并捣毁该赌摊。因怀疑是“阿伟”报警,次日17时左右看到

13、被告人陈X海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7日19时多,他与“阿城”在军埠镇军老村新市场某手机店旁开设一“暗宝”赌摊,过了一会,军埠派出所的同志就来抓赌并捣毁该赌摊。因怀疑是“阿伟”报警,次日17时左右看到“阿伟”从陈丽慈家里出来,他就上前质问“阿伟”为何要报警,“阿伟”否认后,他很生气地推了“阿伟”一下,“阿伟”跑到附近墙角拿起一块砖头,他立即走回家附近巷头并大声对站在巷头的“阿城”嚷道“阿城,快去帮我把藏在我家巷头鸡棚顶的物件(猎枪)拿来”,“阿城”把包在一件白色衣服里的猎枪交给他,他遂持猎枪去追“阿伟”,“阿伟”躲进村干部陈X池家中。见“阿伟”不敢出来,他就想开枪吓唬一下,这时陈X慈过来劝解,他仍朝天上开了一枪,把空弹壳扔在地上,接着把另一颗子弹装进猎枪,走到“阿伟”的轿车前对着挡风玻璃开了一枪,还用猎枪对着后挡风玻璃狠狠地砸了两下,后逃离现场并把枪扔进一池塘里。

14、被告人陈X海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海持枪追逐、恐吓他人并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X海还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又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X海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陈X海所犯罪名成立。陈X海辩解没有赌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陈X海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鉴于陈X海能当庭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X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建议对陈X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