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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吕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春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