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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冯国素、张来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新叶(又名王香芬),该小组组长。 被告冯国素,女,1950年7月24日生。 被告张来成,男,1952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新叶(又名王香芬),该小组组长。

被告冯国素,女,1950年7月24日生。

被告张来成,男,1952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冯国素、张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