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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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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鑫丰粮机厂与宋红升运输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第485号 申请人:滑县鑫丰粮机厂。 负责人:王秀元。 地址:滑县老店黄龙潭。 被申请人:宋红升,男,1969年1月1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第485号

申请人:滑县鑫丰粮机厂。

负责人:王秀元。

地址:滑县老店黄龙潭。

被申请人:宋红升,男,1969年1月1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红升所有的豫J62662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建知所有的豫AM1Y68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魏哲所有的豫AH0119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红升所有的豫J62662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

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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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