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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这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有坐落于衡阳市房屋两套。被告封某某系经销涂料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字号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莲涂料店。2011年8月初,原告梁某请人对涉诉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有坐落于衡阳市房屋两套。被告封某某系经销涂料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字号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莲涂料店。2011年8月初,原告梁某请人对涉诉两套房屋进行装修,同年9月1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自制998胶、白乳胶、粘粉等其他材料共计2600元,9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双飞粉、粘粉、石膏粉共计500元,10月14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多乐士内墙漆(面漆)8桶,多乐士内墙漆(底漆)4桶及滚筒2个,共计2040元,上述款项均已付清。涉诉两套房屋均使用了被告销售的多乐士漆。2011年12月,原告两套房屋装修完毕。2012年2月份左右,原告发现涉诉两套房屋出现黑霉脱粉情况。2014年4月21日,桑园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涉诉两套房屋墙面黑霉脱粉。原告认为其房屋出现黑霉脱粉情况系被告销售的998原胶、多乐士油漆是冒牌产品所致,故诉至本院。为查询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原告花费4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诉302房墙面黑霉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原、被告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联系,均未如期参与选择鉴定机构,故鉴定未能进行。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其第四项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房屋出现黑霉脱粉情况是否是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但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梁某自认其房屋出现黑霉脱粉情况是在2012年2月份左右,在此时,其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原告主张其在2012年五一节和国庆节前夕找过被告两次,但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出现黑霉脱粉情况系因使用被告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所致,原告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捷

审 判 员  唐 誉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