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港,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余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港,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永兴具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永兴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雁

校对责任人:唐娟打印责任人:尚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