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智能手机技术飞速发展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 律师向三部委建议修改智能手机售后立法
★法律法规滞后不利于科技创新 ★智能手机电脑售后应统一立法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范传贵 “苹果”霸王条款事件已经告一段落,然而这一事件所反映出来的智能手机行业性售后服务缺陷,却仍在受到关注。 “现在智能手机越来越接近微型计算机了,然而两者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要求却相差甚远。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造成手机淘汰过快产生电子垃圾污染环境。”为此,北京律师董正伟近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寄送了申请书,建议三部委修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智能手机与微型计算机的保修规定统一立法,并将售后保修期调整为2年。 4月2日早上,董正伟发现去年12月31日下午购买的某品牌大屏手机右上屏幕上有一针孔大小亮点。他随即给手机公司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说“可能是屏幕需要换了”,并告知了几个该公司手机售后服务网点地址。 然而他对照我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手机三包的内容和该智能手机三包凭证内容发现,保修内容仅仅包括主机1年、充电器1年、有线耳机3个月等,找不到智能手机“液晶显示屏、主板、CPU、内存、摄像头等”部件的保修信息。 尽管最后经过沟通,手机公司给董正伟做了免费换屏,但在他看来,这是一种“侥幸”。“在智能手机售后服务法律法规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这次是大屏幕问题维修,下次如遇到主板、内存、CPU等问题时又该如何是好呢?难道只能寄希望于某个售后服务网点服务态度好?” 董正伟查阅资料发现,相比《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我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主板、内存、CPU、显示屏等部件均被列入了保修范围,且保修期为2年。 “现在的智能手机已经和原先的移动电话机不一样了,越来越接近一个微型计算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无法包含智能手机全部部件,一年的手机保修期也根本无法保障智能手机的质量问题。”董正伟认为。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制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制定)是1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不适应计算机技术和移动电话技术发展需要,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竞争日趋激烈。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利于微型计算和智能手机的科技创新、产品质量提高,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保护环境。”董正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在给三部委的建议函中他提出,智能手机和微型计算机商品质量统一立法已经刻不容缓,为此建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当合并立法,统一为“微型计算机智能手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智能手机和微型计算机售后维修期间统一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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