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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何某某、何某乙与被告唐某某、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质)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何远而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琼发公司(具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虽为肇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质)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何远而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琼发公司(具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虽为肇事车的车主,但在事发时已将肇事车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车辆交予被告唐某某实际支配和使用,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中肇事车的车主琼发公司在太平洋保险东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保险东莞分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告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死者何远而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死者何远而在近些年已以在城镇从事经营性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故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标准予以计算,被告方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确定的三原告损失金额及责任划分问题,对于被告太平洋保险东莞分公司应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核定如下: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的数额为110000(包含精神抚慰金50000元)+10000+2000=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赔偿的数额为429361.7元。因被告唐某某已垫付105883.7元,该款项由被告唐某某另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东莞分公司主张,抵扣后被告太平洋保险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支付三原告323478元(429361.7-105883.7)。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何某某、何某乙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某、何某某、何某乙损失323478元;

上述判决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万某某、何某某、何某乙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万某某、何某某、何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283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钦铭

代理审判员  蒋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