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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程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德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德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3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德化县浔中镇福兴小区其家中非法销售“六合彩”81期,接受张某乙的投注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将接受张某乙的22万元投注款中的15万元转向被告人程某某进行投注,被告人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1、2012年12月10日,德化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德化县公安局电话传唤诱捕归案,在前两次讯问中拒不供述公安机关事先已掌握的罪行;2013年3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程某某款项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没收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福 龙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龙 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主要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