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收费票据等,对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中的5694.9元予以认可。被告天安佛山公司称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25元西药费收据,因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次事故有关,在三被告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该笔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2 误工费 151 无 151 根据医嘱,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需全休3日,原告主张按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3日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 车辆拯救费、停车费、车辆损失 1100 三被告均认为原告未实际维修事故车辆,未能提供车辆实际修理的发票,应提供发票后才予以确认。 1100 根据原告提供的拯救费与停车费收费单据,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拯救费80元、停车费90元损失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可证明原告存在930元的车辆损失,原告是否实际维修事故车辆不影响该损失的发生,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930元车辆损失本院予以认可。 4 鉴定费 200 无 200 原告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事实,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属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