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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祖旺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32号 申请执行人何祖旺,男。 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晓罕,总经理。 何祖旺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32号

申请执行人何祖旺,男。

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晓罕,总经理。

何祖旺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祖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9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14794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何祖旺。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世武

代理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