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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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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208号 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贺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耀鹏,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208号

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贺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耀鹏,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银杏花园6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清山,男,1971年1月2日出生。

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耀鹏、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清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原告为承建工程,交付被告合同履约金15万元,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出具一张单据,内容如下:今收到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被告收到原告合同履约金后,并没有和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履约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回绝。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15万元及利息2万元。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15万元交到我公司后,我公司将该款转到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强项目部,我公司并未占有该款;原告也知道该款已转到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强项目部。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编号为0247821单据一份,载明:“2009年5月22日,今收到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华强城1、10、13号楼﹥,¥150000.00,经手人郭。”该单据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原告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安阳华强城住宅1.1期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被告提交二联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公司转来大别山劳务公司合同履约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经手人苏清山。”该二联单据上加盖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强项目部印章。被告认可苏清山系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强项目部负责人,亦是被告公司职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商城县大别山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单据,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二联单、协议书、证明、马广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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