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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荣、袁徜年等与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最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至被告的账户上,公积金按揭贷款最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划至被告的账户上。本院认为,涉案《〈

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最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至被告的账户上,公积金按揭贷款最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划至被告的账户上。本院认为,涉案《〈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二至附件六)》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格式条款备案说明”及双方一、二审庭审期间陈述证明,《〈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为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是买受人的授权义务,而非支付购房款的期限。从《〈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来看,出卖人无法在上述条款所约定的时间内收到按揭款的,并不必然构成买受人逾期付款,据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来看,关于首期款外的余款的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同时,建设银行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了原告贷款申请,核准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间为2013年1月9日,商业贷款通过审批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而原告于2013年2月1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了购房余款,说明原告已积极履行完成了申请按揭贷款的手续,应视为其已经履行完成了合同义务,并无违反合同的约定。此外,对于银行对按揭贷款的审批及发放有内部流程,属于原告不可控制的情形。综上,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荣、袁徜年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66.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荣、袁徜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英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思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