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6。 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6529。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