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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武诈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成武,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4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I0日被雷州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成武,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4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I0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又再因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成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成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份,被告人郑成武在雷州市××大道某一早餐档口认识卖早餐的何某。为达到骗取何某钱财之目的,便自称名叫小郑,并谎称其是雷州市市委的工作人员,且能够帮何某办理到二个“低保户”指标,骗取何某人民币2500元将之花光,未退被害人何某。同年2月8日,郑成武在雷州市西湖街道上坡坑一铺子处认识刘某。对刘某谎称其名叫郑亚,是雷州市委的工作人员,并吹嘘其能够帮刘某办理学生转校骗取刘某人民币2500元。郑成武把骗取钱财挥霍光,未退回给被害人刘某。

2、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郑成武在雷州市供销社宿舍区路口的铺子处玩扑克牌时认识李某。为骗取钱财,郑成武对李某称其名叫陈子武,并谎称其能够购买到雷城××中队处理的便宜摩托车为由,骗取了李某人民币6300元。后郑成武将赃款花光,未退回给被害人李某。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成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应予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成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郑成武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4年2月份,被告人郑成武在雷州市××大道某一早餐档口认识卖早餐的何某。为达到骗取何某钱财之目的,郑成武便自称名叫小郑,并谎称其是雷州市市委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市扶贫工作,且能够帮何某办理到二个“低保户”指标。何某听后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2500元现金交给郑成武办理“低保户”指标。郑成武以此骗取何某人民币2500元挥霍光,未退回给被害人何某。

2、2014年2月8日,郑成武在雷州市西湖街道上坡坑某一铺子处认识刘某。为骗取钱财,郑成武对刘某谎称其名叫郑亚,是雷州市委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市资料工作,并吹嘘其能够帮人办理学生转校事宜。后刘某信以为真,便将亲戚孩子转校之事委托给郑成武办理,并交付活动费2500元。郑成武骗取钱财后,便将其挥霍光,未退回给被害人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被告人郑成武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何某、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成武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现场图、现场照片;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告人郑成武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郑成武在雷州市供销社宿舍区路口的铺子处玩扑克牌时认识李某,为骗取钱财,郑成武对李某称其名叫陈子武,并谎称其能够购买到雷城××中队处理的便宜摩托车为由,骗取了李某人民币6300元。后郑成武将赃款花光,赃款未退回给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被告人郑成武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成武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现场图、现场照片;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成武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二次招摇撞骗他人人民币共计5000元,其行为又构成招摇撞骗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成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成武能当庭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郑成武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成武非法骗取占有被害人李某、何某、刘某的财产,应当由侦办机头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培林

审 判 员  陈再美

人民陪审员  李常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江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