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焦金牛,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李苏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焦金牛与李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焦金牛负担。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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