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582号 原告樊国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原告孙翠玲,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梦超,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住址,铜川市耀州区栈桥路5号。 本院在审理樊国平、孙翠玲与刘振华、宋梦超、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樊国平、孙翠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樊国平、孙翠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国平、孙翠玲撤回对刘振华、宋梦超、铜川市耀州区恒力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