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东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坤,该公司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增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