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东关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坤,该公司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增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