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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保诉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7、另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的川K25023的车损3900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品迭,考虑交强险以及责任比例,原告应承担3330元,被告自行承担570元。原告应承担的3330元在其应得赔偿款中抵扣给被告四川省威远

7、另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的川K25023的车损3900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品迭,考虑交强险以及责任比例,原告应承担3330元,被告自行承担570元。原告应承担的3330元在其应得赔偿款中抵扣给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

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124715.89元。其中:

原告杨忠保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残疾赔偿金48762元、误工费13354.69元、护理费2560元、精神抚慰金900元、交通费400元计65976.6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杨忠保45000元(另案原告王琴65000元);原告杨忠保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37091.3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480元计48531.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杨忠保6000元(另案原告王琴4000元);原告杨忠保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车辆损失费3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杨忠保2000元。

原告杨忠保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外的损失20976.69元、医疗费用限额外的损失42531.3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外的损失1400元计64907.99元,其中30%即19472.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杨忠保,其余70%即45435.59元由原告杨忠保自行承担。

不属保险范围的医疗费5057.90元、鉴定费1750元计6807.90元,其中30%即2042.37元由被告邓小东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忠保,其余70%即4765.53元由原告杨忠保自行承担。

所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保险金为72472.40元,被告已付款6000元,还应付款66472.40元;被告邓小东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2042.37元,原告应付被告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车损款3330元,抵扣后视为被告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多付款1287.6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忠保53000元;

二、原告杨忠保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外的损失20976.69元、医疗费用限额外的损失42531.3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外的损失1400元计64907.99元,其中30%即19472.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杨忠保,其余70%即45435.59元由原告王琴自行承担。不属保险范围的医疗费5057.90元、鉴定费1750元计6807.90元,其中30%即2042.37元由被告邓小东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忠保,其余70%即4765.53元由原告杨忠保自行承担;

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赔偿款74514.77元,迭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6000元,原告应付被告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车损款3330元,原告杨忠保还应得到赔偿款65184.77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杨忠保;被告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多付款1287.63元,亦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忠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负担564元,由被告邓小东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