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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